(2014年7月9日印发 海大办〔2014〕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原则 :
(一) 学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二) 学校应通过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发放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三) 除非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其他学生应当先足额缴费后注册。
(四)规范管理,依法收费,方便学生及家长缴费。
第五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各教学单位是本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情况负责。机关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生收费工作。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公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收费信息的记录、统计、上报,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
各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为: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学生诚信教育。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的主要职责为:协助计划财务处制定收费管理办法;与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指导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留级、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按转入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执行。
休学学生的学费标准,在其学籍年限范围内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在其学籍年限范围外按其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要在各收费现场、公示栏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各项收费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足额缴清各项费用。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不得作为其欠交应缴学费、住宿费的理由。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内容真实、完整的《学生家庭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一),以便学校及早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方面的真实情况。
因家庭特别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缓缴学费申请书》(见附件二)。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人数和名单,由各教学单位掌握,但不得超过本教学单位学生总数的10%。在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15日内,新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30日内,各教学单位必须将因家庭特别困难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本科学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和研究生处备案。
学生缓缴学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住宿费不得缓缴。
继续教育类学生不得缓缴各类应缴费用。
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内的各项待遇与已缴学费的学生相同。
第十条 对于已获国家助学贷款但该学年贷款未到位而造成欠费的学生,除因本人诚信问题导致停贷的外,该学年已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从批准之日起视同已缴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时足额缴费又未经学校批准缓缴学费或超过缓缴期限仍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布欠费学生名单。对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学生,由各教学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欠费名单,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欠费学生的主要亲属。
(二)暂缓注册。学生未缴欠缴学费、住宿费又未经学校批准缓缴费的,学校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三)学生未交欠缴学费、住宿费,又未经学校批准缓缴的或超过批准缓缴期限仍未缴清所欠费用的,不得享受学校基于学生收费收入制定的各项奖励、资助政策。
(四)对于毕业生,在未足额缴费之前,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审核。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欠费情况、银行贷款情况进行登记,并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退费及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所缴的住宿费和代收教材费按实结算退还。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退学、退宿手续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退学费的由教学单位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审核并签署意见;退住宿费的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退教材费的由教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十六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校广大学生献身国防事业,对于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学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和退伍复学,其学费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的通知规定向国家申请学费补偿。
2、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和退伍复学,住宿费按已入住时间计收,多余部分退还;教材费按已实际领取教材费用收取,多余部分退还;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七条 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加强本单位学生学费收费管理,提高学校整体的学费缴费率,学校对各教学单位实行学费收费奖励政策。各教学单位学生学费缴费率须达到92%,超过92%给予奖励。学费缴费率达到92%(不含)-96%(含)之间,按超过92%的部分学费的30%给予奖励;学费缴费率在96%(不含)以上的部分,按其超过96%的部分学费的50%给予奖励。学费奖励总额的20%作为教学单位学生工作经费,40%作为教学单位的发展基金,40%作为教学单位的奖励及福利基金。
学费缴费率=该教学单位当学年实际缴费额/(该教学单位在校生当年应缴费额+该教学单位在校生以前年度累计欠费额)×100%
凡学年度学生学费缴费率没有达到92%的教学单位,学校在进行经费预算安排时,适当核减其经费指标,并将学费缴费率纳入教学单位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学生有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申请缓缴学费的行为,应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责令其限期缴费。
第十九条 学生扰乱学校收费工作秩序的,学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劝阻或给予口头警告;不听劝阻或警告,导致收费工作秩序混乱或造成损失的,应予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类(培训类)学生收费、留学生收费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附件1
学生家庭基本情况信息表
学生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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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编 |
| 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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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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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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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其他成员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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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 家庭年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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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来源 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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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入学后预 计月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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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道办事 处(村委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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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系学校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的重要材料,请务必认真如实填写。
2.“家长工作单位”栏应分别填写父亲和母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等项;农村考生可填写务农等。如双亲离异、已故的亦须说明。
3.“家庭其他主要人员”栏填写与考生有血缘关系、以及能够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称谓、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4.“家庭经济情况”填“贫困”、“普通”、“良好”、“小康”等。
5.“家庭年总收入的简要说明”以元/年为单位;“学生入学后预计月生活费”以元/月为单位。
6.本表须经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核实证明后,于学生报到时交所在教学单位。
附件2
缓缴学费申请书
学生姓名 |
| 性 别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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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 专 业 |
|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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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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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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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缴 费 | 元 | 已缴费 | 元 | 未 缴 费 | 元 |
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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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所属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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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缓 缴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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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款 计 划 | 在 年 月 日以前 | 缴还学费、住宿费计 元。 |
在 年 月 日以前 | 缴还学费、住宿费计 元。 |
在 年 月 日以前 | 缴还学费、住宿费计 元。 |
在 年 月 日以前 | 缴还学费、住宿费计 元。 |
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地按还款计划缴纳学费、住宿费。 申请人签名: |
所在班级班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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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政治辅导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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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指 定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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