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印发 海大办〔2014〕3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选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相关收费文件(琼价费管〔2012〕579号、琼计价管〔2002〕832号、琼发改审批〔2009〕142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是指我校本科在籍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申请选读主修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三条学费收取标准:
1.选读第二专业按所选读专业总学费的35%收取学费,选读辅修专业按所选读专业总学费的25%收取学费。各类专业收费具体标准每学年由财务处负责公布。
2.选读第二专业、辅修各类专业学费以学分计算。分别按49学分和35学分计,以此为依据,结合各类专业总学费标准,计算得出选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3.依据学分收费标准和学生在已获批准修读的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相应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计算学生在该学期应交的学费。
第四条学费管理
1.按学期收取学费。缴费名单和缴费学分由开设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院按学校批准修读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收费部门提供。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完成缴费。未按规定缴费的,所选课程无效。
2.学生原则上使用委托代扣或POS机刷卡方式缴费。
3.申请单门或多门课程旁听的,按第二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收取。
4.经批准中途退出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或经同意放弃旁听的,获批之前各学期已缴的学费不退,获批当学期已开始上课的课程,其所缴学费不予退费,未开始上课的课程,按学分予以退费。
5.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及旁听学费收入作为其他教育教学收入,收入分配按《海南大学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08〕7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如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或学校调整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分,本办法中的相关收费将随之调整。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适用于学籍年级为2012级及以后年级的学生。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各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分收费标准
专业类型 |
收费标准 (元/学分) |
一、普通本科教育 |
|
1、文史、农学 |
115 |
2、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旅游、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 |
130 |
3、艺术(含高职) |
|
1)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导演、舞蹈编导、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艺术学、舞蹈学等 |
250 |
2)艺术设计学、录音艺术、摄影、戏剧学、影视学、影视教育、戏剧影视文学等 |
185 |
二、应用型本科教育 |
|
1、文科 |
190 |
2、工科、农科 |
200 |
注:表中专业类型为琼计价管[2002]832号文件规定的分类收取学费的专业类型,我校套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