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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2015年04月22日 09:41 caiwu 点击:[]

(2014年4月15日印发 海大办〔2014〕20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如下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范围

1.自然科学类:在SCI、EI检索源刊物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在CSSCI来源期刊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奖励标准

1.在S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其期刊近三年平均影响因子(IF)给与奖励:

IF<0 .5,每篇奖励0.05万元;

1.0 > IF≥0.5,每篇奖励0.1万元;

2.0 > IF≥1.0,每篇奖励0.2万元;

3.0 > IF≥2.0,每篇奖励0.3万元;

4.0 > IF≥3.0,每篇奖励0.4万元;

5.0 > IF≥4.0,每篇奖励0.5万元;

IF≥5.0,每篇奖励不少于1.0万元,具体由学校按IF的大小核定。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国内顶级杂志和SSCI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不少于1.0万元,具体由学校按其在国内和国际影响大小核定。

3.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4.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文章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每篇奖励0.1万元。

5.在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6.自然科学类在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一级学会主办)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社会科学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对有异议成果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附则

1.本办法中研究生科研奖励对象主要是针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美术、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作品等其它奖励参照《海南大学教师科研奖励办法》(海大科〔2009〕1号)执行。

2.中文核心期刊:以见刊日期与当期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对应为准。

3.凡获上述奖励的研究生,学校在推荐申请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硕博士连读攻读博士学位、国内外访学和研究生评奖评优等时给予优先考虑。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由研究生自理。

4.凡已获得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导师(通讯作者)再次申请学校奖励时,按《海南大学教师科研奖励办法》(海大科〔2009〕1号)的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5.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海大办〔2012〕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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