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印发 海大办〔2008〕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及有关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如工作需要,计划财务处可委托下属单位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部分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建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基建项目必须办理立项手续并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安排资金和拨付工程款。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及时筹措和安排资金。
学校所属自收自支单位自筹(全部和部分资金)项目施工前,需将自筹资金全额一次或分次转入基建专户。
第七条 基建计划部门应将学校基建计划内容及其变更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八条 严格基建项目的计划管理,没有计划不得动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建计划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程预算及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编制项目施工设计图和工程预算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动工。
第十条 工程项目预算超过基建计划10%的,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预算必须经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处无法承担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商计划财务处同意后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将工程预算和用款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据以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基建处或学校其他基建项目执行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报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在签订后报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合同条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合同部分条款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基建工程款的拨付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工程预算,经工程监理公司或工程现场监督员签注意见,并经基建计划和管理部门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计划财务处经审查后据以付款。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施工内容,一旦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工程进度表所列工程进度不符或工程建设内容与基建计划内容不符,应立即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向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汇报。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单位工程施工图和技术交底文件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必要的更改须经基建处汇同设计部门一起提出更改意见,作出书面签证,经审计处审核,计财处认可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拨付变更部分的工程款。
第五章 基建工程成本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财务部门应正确、及时地核算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他待摊投资等。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的基建管理费按年度包干使用。年度包干指标根据当年基建工程量的多少确定。
第六章 基建工程决算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工程正式验收之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分步决算的工程,全部工程完工并正式验收之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总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决算完成之前,计划财务处应预留工程预算总造价15%的工程尾款。10%的工程尾款在工程决算完成并收到施工单位开来的正式发票后支付施工单位,5%的工程尾款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拨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决算须经基建处、审计处二级审核。审计处无法承担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商计划财务处同意后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准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单项维修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在20,000元以上的项目,其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财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