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价费管【2014】233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根据我省研究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培养层次、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见附件1《海南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表》。
二、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三、各高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完善奖助学金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各高校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按上述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我省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八、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学期入学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表
海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
2014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
序号 |
教育层次及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博士研究生 |
|
1、按教育部规定的教育层次、学位类别及学制形式执行,以招生注册学籍类别为准。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中,艺术类、体育类、医学类、MBA\MPA、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高于20%。 3、其他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根据专业类别及招生情况,可适当优惠,优惠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同时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
1 |
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
10000 |
2 |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
15000 |
二 |
硕士研究生 |
|
1 |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
8000 |
2 |
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
10000 |
3 |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12000 |
注:各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教育学费具体标准,并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