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国家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规范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年04月22日 17:23 caiwu 点击:[]

(琼教计【2006】192号)

各高等学校:

鉴于省发展与计划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中有关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分类不准确,为规范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收费管理,现按照教育部设置的专业目录进行分类,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普通高校

1、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导演、舞蹈编导、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艺术学、舞蹈学等专业为8000元/生.学年。

2、艺术设计学、录音艺术、摄影、戏剧学、影视学、影视教育、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为6000元/生.学年。

二、公办普通高校高职专业:艺术设计传媒大类

1、艺术设计类和表演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

2、广播影视类:影视动画、影视广告、主持与播音、新闻采编与制作、电视节目与制作、电视制片管理、作曲技术、剪辑等专业为8000元/生.学年。广播电视技术、摄影摄像技术、音像技术、影视多媒体技术等专业为6000元/生.学年。

三、民办普通高校

1、艺术类专业为8000元/生.学年。

2、股份制公办高校收费标准按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仅对琼计价管【2002】832号文中有关艺术类专业分类重新明确和规范,未涉及的其他收费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