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价费管【2012】531号)
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
为加强我省民族预科班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有关规定,本着重点扶持、特殊照顾的原则,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高校民族预科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不高于4200元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二、住宿费标准:按照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琼教财【2012】118号)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将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五、高等教育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省内其他大学或大专院校如有民族预科班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