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审批【2009】1424号)
海南大学: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你校应用型本科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文科每生每学年6200元。
(二)工科、农科每生每学年6500元。
以上学费标准可以上下浮动10%。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九、上述学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应用型本科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984号)相应废止。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