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公办高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4】232号)
各公办高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鉴于我省高校住宿费标准从2002年执行至今已12年,近年来,各高校逐步增加宿舍热水空调等设施设备,学生住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重新核定我公办高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宿费标准:见《海南省公办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表》。
二、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就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五、本标准从2014年秋季入学起试行3年。
附件:海南省公办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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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厅
2014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