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832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鉴于我省高校现执行的是1999年的收费标准,整体偏低,不利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并参照全国各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定适当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标准
1、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2、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七、除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八、在本省境内办学的各高等学校,其收费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九、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表》;
三、《高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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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