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库〔2014〕1325号
省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区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海南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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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办法,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组织
第六条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厅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县(区)、各部门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厅是我省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向我省各市县(区)、各部门传达财政部关于部门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
(二)根据财政部全国统一的部门决算报表体系及部门决算软件,组织和指导全省进行布置与培训,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部门决算的编制、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省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省级各部门决算。
(五)组织和指导全省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省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七)组织和指导全省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管理全省部门决算数据库。
(九)组织和指导全省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决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的编制、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库。
(八)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 并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批复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四)负责本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库。
(八)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部门决算报表内容
第十条部门决算报表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部门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
第十二条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
第十三条分析表通过设定的表样和自动提数功能,对部门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反映的问题和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部门决算编报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编制、汇总、审核及报送四个流程来开展部门决算编报工作。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一)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二)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厅统一规定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十八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部门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单位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错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现象,部门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四)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
(五)审核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二十条部门决算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
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部门预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部门决算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决算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凡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单位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按照以下步骤完成部门决算编报工作。
(一)年度终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同级会计管理中心的配合下,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编制完成的部门决算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进一步核实,如属错报、漏报等规范性审核错误,应进行更正、规范;如属部门特殊事项造成的审核报错,经核实为合理或有相关政策依据,应保留,并对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汇总报送部门决算。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及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审核结果进行核实后, 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填报说明模板,制作本部门的决算填报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报表及填报说明,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应包括报表完整性检查、枚举字典检查、公式及查询模板审核、自定义审核等方面,并对报表相关说明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按照业务归口及行政区划建立汇总节点,形成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 并根据财政厅下发的填报说明模板, 制作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财政厅。
(六)省财政厅编制决算互审底稿,组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交叉互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互审底稿反馈至被审地区,同时对反馈回的本地区底稿进行核实修改后报送至省财政厅。
(七)省财政厅统一收集全省部门决算报表,组织专业力量对全省报表进行集中会审,对各级会审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复审,按照行政区划建立汇总节点,并按照财政部的标准及要求,编制全省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部门决算批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后3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批复决算。
第二十六条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部门决算批复文件中应当列出在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各部门决算数据还需变动的,相关调整事项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
第六章 部门决算公开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条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部门决算。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告本地区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总结。
第七章 部门决算分析利用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部门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析;部门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以及满足财政财务管理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各项专题分析等。
第三十六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分类比较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分类比较法可分预算管理级次、分单位性质等进行分析;趋势分析法可对主要指标的年度变化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比率分析法可对指标结构比率、效益比率和人均比率等进行分析;因素分析法可对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变动中各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部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
部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约束力评价、部门收入支出结构评价、部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价、部门人员控制及收支合理合规性评价、人均收支余情况评价等方面。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分类排序指标信息,科学使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部门决算评价工作的作用,有效利用部门决算评价结果,及时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 推动部门决算数据共享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利用效率。
第八章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市县(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对所报送的部门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部门 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省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县(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可联合审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部门决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十三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由财政厅每年根据部门决算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予以确定。基本内容包括:上下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是否表表一致、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账表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等。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四十四条被选定为监督检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于部门决算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九章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考核评价材料等。
第四十七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收集的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导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部门决算信息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部门决算汇总数据资料,应当有需求方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提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决算信息。
第十章 部门决算评比
第五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各部门的决算工作进行评比。各市县(区)部门决算工作由省财政厅进行评比。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要求,制定部门决算评比方案,从报表报送的及时性、报表准确规范性、批复、公开、分析评价、质量监督核查、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部门决算评比。
第十一章 部门决算工作责任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决算。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算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决算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部门决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部门决算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部门决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市县(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