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预〔2014〕893号
省直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使省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加快支出进度,规范省本级结余结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在《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琼财预〔2010〕1553号)的基础上,制定《海南省省本级结余结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省本级结余结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省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加快支出进度,规范和加强省本级结余结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海南省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结转指标,包括预算单位结余指标和财政结转指标。其中,预算单位结余指标是指在预算指标形成的预算年度结束时,财政部门已分配下达预算单位,但预算单位尚未支用的可执行指标余额;结转指标是指在预算指标形成的预算年度结束时,财政部门尚未分配,但需继续安排使用的待分配指标余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 于省本级财政部门和省本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库管理)、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专户管理)、彩票发行经费等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指标,按该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预算单位结余指标管理
第五条结余指标分类
(一)按支出性质,结余指标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包括人员经费结余指标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
(二)按预算执行年度, 结余指标划分为当年结余指标和历年滚存结余指标。当年结余指标是指当年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指标,历年滚存结余指标是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指标。
(三)按预算级次,结余指标划分为中央结余指标和省财结余指标。中央结余指标是指中央下达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结余指标;省财结余指标是指省级财力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指标。
第六条结余指标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年底清理时,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管理
1.当年结余指标管理
除项目质保金、预算安排时已确定为政府采购项目且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指标外,省财结余指标原则上年底清理时,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中央结余指标年底清理时,可留归单位继续使用。
2.历年滚存结余指标管理
省财结余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使用,下达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指标清理时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中央结余指标,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下达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指标清理时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财政结转指标管理
第七条结转指标分类
(一)按预算执行年度,结转指标划分为当年结转指标和历年结转指标。当年结转指标是指当年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指标,历年结转指标是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指标。
(二)按预算级次,结转指标划分为中央结转指标和省财结转指标。中央结转指标是指中央下达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结转指标;省财结转指标是指省级财力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指标。
第八条结转指标管理
当年省财未分配指标年底清理时,不予结转,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当年中央未分配指标年底清理时,可结转下年使用。中央历 年结转指标,其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指标清理时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指标清理措施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预算指标清理
(一)省财政厅将分别于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对预算指标进行两次清理。
(二)对于当年省财预算指标,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15日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准确预计本单位到当年年底的资金使用需求,向省财政厅提出年终计划结余(即财政部门已分配下达预算单位,但预算单位尚未支用的可执行指标余额),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对已启动但年终无法完成需跨年度实施的当年项目,预算单位可按该项目被收回统筹使用的数额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对按规定需继续使用的预算指标,各预算部门(单位)要于每年9月15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质保金、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批复继续使用(当年预算指标在9月底清理时,需继续使用的,可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和根据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海域使用金收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等)结余结转指标被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后,预算单位可在收回的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重新申请预算。
第十一条中央下划单位预算指标被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后,可在收回的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重新申请预算。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追加事项,原则上首先从其实有账户结余资金和未支出的项目预算指标中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结余结转指标,不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 省财政将根据预算单位上年度结余结转情况,相应控制预算单位下年度预算总体规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结余指标用款计划审批程序和结转指标分配下达审批程序,按照省本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预〔2010〕15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