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竑,男,1968年4月出生,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临安市颊口镇党委书记,於潜镇党委书记,临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1年8月,胡竑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年10月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2012年5月胡竑辞去公职后,就职于重庆某园林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年7月,杭州市监委对胡竑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胡竑的党组织关系由重庆市江北区重庆某园林公司支部委员会转至杭州市临安区人才交流中心第一支部委员会。随后,杭州市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2020年1月,经杭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竑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0年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胡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2011年被查时我向组织隐瞒了主要的违纪违法事实,逃脱了一次。但是这一次我逃脱不了了。”说这话的时候,胡竑已经辞去公职7年多,面对组织的审查调查,他反而坦然了许多,不再纠结于如何隐藏自己的罪行,而是积极配合组织工作,以寻求心灵上的解脱。
追求身份标志,被评价西服档次低后萌生贪念
“欲事立,须是心立”,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共产党人而言,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胡竑的理想信念动摇是从一件小事开始的。
胡竑出身贫寒。1988年,中专毕业的他被分配到临安县林业局昌化林业站,成为一名林业技术干部。参加工作后,他勤恳上进,很快就成了单位的业务骨干,并在组织的推荐下入了党。入党后,他怀有一腔热血,多苦多累的工作都抢着去做,工作仅七年便被破格提拔为颊口镇党委书记,成为当时临安市最年轻的乡镇党委书记。
2003年3月,35岁的胡竑即将成为临安市副市长,为了迎接这一时刻,他在市区城中街的商铺花800多元钱买了一套西服,这是胡竑当时最贵的一套衣服。当了副市长以后的多个重大场合,他都穿着这套西服出席。然而,两年后的人代会小组讨论上,一名相熟的部门负责人对其开玩笑道:“胡市长怎么还穿这么差的衣服,现在这个牌子都是打工的人穿穿的。你的衣服应该去定制,这样才有档次。”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当一旁的其他代表也看向胡竑时,他羞得面红耳赤,恨不得钻进地缝里。胡竑小时候家里穷,初中之前没穿过毛衣,后来是哥哥的一件旧毛衣伴随他直到读中专,因此胡竑对于穿“好衣服”有一种极度向往的心理。
他对办案人员说:“从那时开始,我就想有合适的机会也要挣点钱,改善一下生活,但是又不能做得太明显。这样的话就需要一到两个老板朋友,不能多,而且从事的行业要同我的分管工作不相关。”
当时,胡竑主要分管城建工作,他深知自己的岗位权力大、风险高,只要稍微放开一点口子,做工程的、批规划的、办许可证的都会找上门来。挣钱发财的念头在他脑海中愈演愈烈。他自以为设定“行业规避”底线便不会出问题,殊不知当官发财的念头一产生,就注定会驱使其一步步偏离正道,踏入深渊。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从追求所谓的品质生活与身份标志开始,胡竑的廉洁堤坝就产生了裂缝。
甘愿被围猎,沦陷在“炒股赚大钱”的贪欲中无法自拔
胡竑性格内向,不苟言笑,来往走动的朋友很少。不过,从偏远乡镇到临安市直部门任职后,胡竑身边多了几位“亲密朋友”。
家里有事,这些“朋友”比亲戚跑得都快,抢着去办;知道胡竑喜欢打牌,他们便随叫随到,连大年三十晚上都驱车赶到胡竑老家陪他打牌;逢年过节厚礼走动,有时候还几家人一起出门旅游休闲。这些“朋友”鞍前马后、处处唯胡竑马首是瞻的做法,极大地满足了他的虚荣心。
“最开始我也觉得纳闷,后来我慢慢明白了,他们在对我进行长线投资。看当时的局势,我是竞争副市长的有力人选,我当了副市长,他们就不会吃亏。”然而,当胡竑明了这几位“亲密朋友”的用意时,他和家人已无法离开他们提供的“周到服务”了。
临安市於潜镇的一个老板周某便是胡竑的“亲密朋友”之一,自2001年认识胡竑后就一直积极与他保持联系。胡竑担任副市长后,周某几乎每天晚上都要驱车近一个小时,从乡镇赶到市区来拜访胡竑。察觉到胡竑“想挣钱”的念头后,他立马花8.5万元买了一张某高尔夫球场的个人会员卡送给胡竑,并告诉他:“这是一种投资,今后会员卡会增值的。”一听到“增值”,胡竑就心动了,收下了卡还自我安慰,将来升值后把卡转让,把本金还掉就不算受贿了。
此后,周某开始经常邀请他到杭州和深圳等地买衣服鞋子,在周某的影响下,胡竑的物质享受欲望越来越强,就像换了一个人。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胡竑的利益同盟,周某还拉着胡竑的弟弟先后创办了两家企业。胡竑明知弟弟没有实际出资而拥有股份,不仅默许了他们这种所谓的合作,还亲自打电话给相关部门指示帮助他们办理证照和手续。通过向胡氏家族输送利益,周某牢牢拴住了胡竑,对于他提出的要求胡竑几乎有求必应,心甘情愿被他“围猎”。
2007年,杭州某电缆公司老板刘某找到胡竑,请托他向时任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麻某打招呼,从该公司借款5000万元。时任临安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胡竑恰好分管国资公司,他一出面,刘某的借款难题迎刃而解。
为了感谢胡竑的帮忙,刘某送其一张150万元的银行卡,但被胡竑拒绝。刘某又提出让胡竑开一个股票账户,刘某用这笔钱炒股,赚了钱他把本金拿走,剩下的钱留给胡竑。如此赚钱的“妙招”正中胡竑下怀。为了规避监督,胡竑特意以妻姐的名义开设了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在当年股市一路飘红的行情下,刘某仅用几个月时间就赚了几百万元,按照约定,他抽走本金后,留下539万元在账户上。拿到钱的胡竑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沦陷在“炒股赚大钱”的贪欲中无法自拔。就在同一年,当另一“好朋友”孙某提出合作炒股时,胡竑马上就同意了。几个月后,胡竑从中赚得了550多万元。
“胡竑既不投入本金,也不实际操作,却在股市获得巨额收益,其实质就是受贿。”办案人员说。
贪欲之害猛如虎。胡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却与企业老板勾肩搭背,在欲望的支配下蒙蔽心智,沉沦于权钱交易,最终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奉行潜规则,没人请吃送礼觉得没面子,辞职七年后仍被查
从乡镇林业技术干部做起,27岁担任乡镇党委书记,35岁担任原临安市副市长,38岁担任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仕途顺利的胡竑心态急速膨胀,通过打政策和法律的擦边球来推进工作,甚至违反法律法规为商人谋利,完全丧失了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原则和底线。
2006年至2011年,商人何某承包的农牧场有128亩土地要出让。为了找胡竑帮忙,何某下了一番功夫打听到他爱吃某家小吃店的炒年糕,便每天晚上定时前去购买并亲自送到胡竑手中。据知情人介绍,何某打牌时会突然退出,并扬言道“我要给胡市长送宵夜去”。何某坚持不懈地送宵夜,最终获得了胡竑的认可。
在胡竑的关照下,2009年,何某承包的128亩土地从农业建设用地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以每亩24.11万元的起始价挂牌出让。之后,胡竑又违反相关规定,排除他人的正当竞争,以确保何某定向受让该地块。后该土地作价每亩70万元转让给某建设集团,此举造成临安市政府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直至2019年何某归案退缴不正当利益3800余万元才得以追回。
“我之所以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走得那么远,除了放松学习导致对纪法的漠视和缺乏敬畏外,还有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对所谓潜规则的怂恿和支持,把腐败当习俗、把行贿当礼节、把奢靡当时髦。”胡竑自我剖析道。
对此,办案人员说:“曾经很长一段时间,胡竑把有人请吃饭和送礼,看成是其群众基础好、会办事、有前途的象征,而没人请吃饭送礼则觉得被人看不起。”
2011年,杭州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胡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线索,对胡竑开展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胡竑为自保,隐瞒了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同年8月,胡竑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被撤销了副市长职务,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在被降级后,胡竑觉得自己无颜面对亲戚朋友,便于2012年5月辞去公职。
2019年7月,杭州市监委接到关于胡竑以借为名收受300万元贿赂的问题线索后对其立案监察调查。在组织的教育帮助下,胡竑选择了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离职7年后,他终于结束了惶恐的日子,心灵上获得了解脱。
胡竑曾侥幸地认为,这么多年过去了,组织上应该不会再来管他了。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曾经伸出的贪腐之手,绝不会因为辞职或退休而逃脱惩罚,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此案也提醒领导干部,对纪法要有敬畏之心,对诱惑要有警惕之心,对名利要有淡泊之心,慎独、慎微、慎始、慎终。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胡竑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胡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胡竑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胡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2020年1月,胡竑被开除党籍,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胡竑犯受贿罪,受贿数额折合人民币1661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通讯员 夏悦)
图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jz/202101/t20210106_233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