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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规范劳务费电子发票开具内容及类别的通知

2026年06月29日 17:14  点击:[]

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相关规定,适应增值税税目分类及发票开具规范的最新调整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劳务电子发票的开具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票“项目名称”

开具劳务费发票时,须按实际业务内容填写具体项目名称,不得使用“劳务费”“服务费”等笼统名称学校常见劳务业务(监考、咨询、翻译、软件开发、设备维修等)对应的开票类别和项目名称详见附件1

如税务系统开票编码暂未更新,可暂按原“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对应项目开具,但名称仍须具体。不确定分类时,可参考附件2或咨询12366。

特殊人员开票规则

(一)外籍人员

1.持有永久居证的外籍人员:为我校提供劳务的,除讲课费外,须严格区分业务实质,按实际服务内容及对应税目开具发票

2.无永久居证的外籍人员:无需开具发票,报销填制《非居民自然人身份信息采集表》,填制报销单将增值税款转至学校基本户,由学校统一代缴

(二)离职、退休等离校人员

离职、退休等已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为我校提供劳务的,从离校次月起应根据所提供的劳务类型开具相应的劳务费发票;若补发其在职期间的工资、绩效等款项则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无需开具发票,报销时凭发放表直接补发即可

各单位(部门)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发票内容、类别、税目不符合要求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因发票违规导致学校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滞纳金全部经济损失的,由相关单位部门自行承担


附件:1.常见业务类别与发票项目对照表.pdf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pdf



财务处  

2026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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