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相关规定,适应增值税税目分类及发票开具规范的最新调整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劳务电子发票的开具与管理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票“项目名称”
开具劳务费发票时,须按实际业务内容填写具体项目名称,不得使用“劳务费”“服务费”等笼统名称。学校常见劳务业务(监考、咨询、翻译、软件开发、设备维修等)对应的开票类别和项目名称详见附件1。
如税务系统开票编码暂未更新,可暂按原“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对应项目开具,但名称仍须具体。不确定分类时,可参考附件2或咨询12366。
二、特殊人员开票规则
(一)外籍人员
1.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为我校提供劳务的,除讲课费外,须严格区分业务实质,按实际服务内容及对应税目开具发票。
2.无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无需开具发票,报销时填制《非居民自然人身份信息采集表》,填制报销单时将增值税款转至学校基本户,由学校统一代缴。
(二)离职、退休等离校人员
离职、退休等已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为我校提供劳务的,从离校次月起,应根据所提供的劳务类型开具相应的劳务费发票;若补发其在职期间的工资、绩效等款项,则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无需开具发票,报销时凭发放表直接补发即可。
请各单位(部门)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发票内容、类别、税目不符合要求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因发票违规导致学校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滞纳金等全部经济损失的,由相关单位(部门)自行承担。
附件:
1.常见业务类别与发票项目对照表.pdf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pdf
财务处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