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师生:
2025年12月,我校印发了《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海大党政办〔2025〕74号)。2026年2月,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海南省差旅标准的整改意见,海南省财政厅对我校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与财政厅反复沟通,现对原办法中涉及非科研差旅费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海大党政办〔2026〕18号)。科研差旅费的相关规定将在后续充分调研论证后另行制定。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现将本规定主要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非科研差旅费,科研差旅费仍按《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海大党政办〔2025〕74号)执行。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费限额严格执行中央标准,区分省市县和淡旺季的不同标准,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为方便师生快速查询各地住宿费标准,财务处正与信息化服务中心沟通,拟将住宿费标准查询入口接入服务大厅。
三、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取消当天往返可领双倍市内交通费的规定,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凭发票报销,已包含在包干标准内。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未购买公务机票的处理
符合公务卡办卡条件的出差人必须购买公务机票,未购买公务机票的,报销时须提供政府采购网(含公务行APP,下同)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注意截图需截取出行当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所有航班的票价,按照非公务机票价格与政府采购网截图价格就低报销。
新入职教职工应自入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公务卡办理,在办理公务卡前发生的必要差旅支出,报销时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劳务派遣人员、学生等不具备办理公务卡资格的出差人员可不购买公务机票。
五、取消自驾车的相关规定
取消原办法中自驾车相关规定。确因出差目的地偏僻等特殊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其城市间交通费按最经济及距目的地就近原则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包干使用(最经济的交通工具一般指公共汽车)。根据各校区实际情况,儋州校区可参照目的地偏僻的条款执行。例如:从海甸校区到儋州校区,可按从海口到儋州校区的城际间大巴车的票价(38元)包干城市间交通费;从儋州校区到崖州校区,可按儋州到三亚崖城路口的城际间大巴票价(61元)包干城市间交通。同时市内交通费仍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领取。
六、报销时限
出差人应在出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办理报销手续,超期报销须附《逾期报销承诺书》。
七、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4日起施行。3月14日(含)之前出差的,按原办法执行,之后发生的非科研差旅费,按照本规定执行。
请各位老师、同学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财务处定于下周一(3月16日)下午4:40-5:30在海甸校区九教403室进行专题培训,欢迎广大师生届时参加。执行中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报账中心或联系财务处对口服务人员。
附件:《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海大党政办〔2026〕18 号).pdf
财务处
202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