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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非差旅市内交通费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年01月12日 12:51  点击:[]

各单位:

妥善解决非差旅的市内交通报销问题,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保障公务出行有关规定的通知》(琼财资20181379)、《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报账效率促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琼财教〔2018〕125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交通报销范围与原则

本通知所称“非差旅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校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人员在行政区域内因公出行,且不属于差旅费报销范畴的市内交通费用。

(一)报销人员范围

1.非科研市内交通: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教职工等人员

2.科研市内交通(通过竞争方式从校外取得的横纵向科研经费,含提取的科研管理费):适用于教职工等人员。

3.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凭交通发票据实报销或租车的方式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出行与报销原则

1.行政区域外出行。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2.行政区域内出行。在单位无法提供工作用车的情况下,行政区域内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可凭交通发票实报实销,也可凭审批单包干报销特殊情况需租车的,可报销租车费用

3.行政区域界定。区域范围划分《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出行规定行政区域范围的通知》(琼车改办〔2016〕50号)执行,如有更新,以财务处发布的通知为准海甸校区、观澜湖校区、美安药学院等海口办学点间往返视同行政区域内

4.总体原则。市内交通费用报销应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规范透明的原则

1每人每天报销金额不超过80元含凭票据实报销与审批单包干报销);

2每人每年月均报销总额不超过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及副高职称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月650元,以上标准随上级要求调整而调整。科研市内交通不受上述限制,“双肩挑”人员可“就高”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报销类型及要求

(一)凭交通发票据实报销

1.管理要求:按照学校支出管理审批制度执行。

2.报销金额:在遵循总体原则的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据实报销。

3.报销材料:交通费发票。乘坐网约车的,须同时提供行程单;乘坐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无法提供行程单的,应在发票正面注明乘车起止地点。交通费发票须简要注明公务内容。

(二)审批单包干报销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控制与出行前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审核责任与流程。对采用审批单包干报销方式的出行,需就出行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事前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批单于出行前完成审批流程,并按实际出行里程核算包干费用。市内交通出行应一事一单,规范填报出行任务、出行人、出行时间、出行路程等信息(详见附件1)。相关制度须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财务处报账一科10号窗口备案。未按时报送的,暂停此类业务的报销资格。

2.按要求做好报销前公示,并对出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非科研市内交通费用报销审批情况每月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后报销科研市内交通费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次报销。费用报销和审批情况至少每年(项目周期少于一年的,在项目周期内至少一次)在科研项目成员内公示公示列明出行人、出行人工号、出行人职务/职称、出行任务、出行时间、起止地点、里程、报销金额、月累计报销金额、当年累积报销金额详见附件2待学校财务系统功能完善实现自动控制后,累计报销金额等数据可不再手动填报,具体要求以后续通知为准。

3.同一公务多人出行且合乘一辆车的,只按一人次标准包干报销。

4.严禁以市内交通费的名义,向个人变相发放福利

5.报销金额:在遵循总体原则的情况下,按出行路程实际公里数×当地城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计算后报销。

海口市标准:前3公里10元,超过部分按2.1元/公计算儋州市标准:3公里10元,超过部分按2元/公计算;三亚市标准:前2.5公里11元,超过部分2.2/公计算。出租汽车收费标准随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原则调整。

6.报销材料:

1审批单

2通过大数据网或有关单位如百度、高德等地图数据查寻核实最低行车里程数的截图;

3)非科研市内交通需另附公示内容及公示结果。

(三)市内租车费用报销

1.根据《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琼事管发〔2025〕33 号)的文件精神,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租赁车辆:

1)各单位举办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大型活动;

2)各单位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的会议、培训、参观、党建等集体活动;

3)上级部门或其他省份来琼考察调研、督查检查;

4)重大应急突发事件、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应急处突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执法执勤、侦查办案工作及外事接待租赁车辆,中央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中央文件执行。

科研经费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2.报销金额

根据财务处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的租车限价标准执行,从科研经费列支的租车费,不执行上述最高限价。

3.报销材料

1)一般报销单;

2)发票;

3)《海南大学租用车辆(船舶)申请表》;

4)加盖租车公司印章的租车明细表,包含起止地点,公里数,金额等信息;

5)合同(超过3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非差旅市内交通费与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补助不得重复报销或领取。

(二)同一出行任务已安排租车的,不得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上下班的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学校已安排上下班通勤用车的,不得以常规上课、通勤等理由报销往返线路范围内校区或办学点的市内交通费。

)各单位须对业务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除追缴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报销权限、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问责。若以审批单方式虚报冒领,将暂停该部门(单位)此类报销资格不少于3个月。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26年1月12日


下载:

附件一.海南大学非差旅市内交通审批单.docx 

附件二.海南大学非差旅市内交通费审批单报销公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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