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2021〕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的财务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入和票据管理
1.收费标准管理。学校所有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收费标准均须经学校审批并公示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2.票据管理。学校所有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办学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禁止白条收费或不开具合法凭证。
3.收入管理。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均应及时、足额缴入学校指定账户,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非学历教育办学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二、支出管理
1.专款专用。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师资、教学资源、场地设施等费用,不得用于与非学历教育办学教学无关的支出,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结余部分,按学校规定转入发展、福利等基金后按基金使用范围列支。
2.报账要求
(1)需提供经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通过的立项审批文件(《海南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项目备案表》)。
(2)涉及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合作办学合同副本。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或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支付委托服务费或联合办学支出。
(3)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直接支付。
(4)严禁将培训项目整体外包或变相外包,严禁将单个非学历教育项目到校经费扣除税费、学校管理费及课酬劳务费后的余额全部转入社会培训机构。
此通知未列明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2021〕23号)(附件)和其他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2021〕23号)
财务处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