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正文

财务处关于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开具发票注意事项的通知

2024年05月30日 15:50  点击:[]

各单位(部门)、课题组:

近期税务局对我校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票进行监控,发现发票金额大于报销单应发金额的,会导致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税务系统应缴金额不一致,由此税务局会通知收款人补缴税款。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2024年6月1日起,请各单位(部门)、课题组在发放校外人员劳务酬金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应发金额一致,若不一致请核销并重新开具发票。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核销重新开具发票的,由此导致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由收款人承担,请经办单位(部门)或课题组负责向校外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5月30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