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近期,我校纪律检查委员在儋州校区开展调研活动时发现,我校部分教职工在儋州校区享有公用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存在报销在儋州校区临时授课或出差办事的住宿费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海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督建议》(海大纪监督〔2022〕1号)文件精神,完善《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教职工在各校区之间因公出差、临时授课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凡我校教职工在各校区之间因公出差、临时授课的,如在出差目的地有住房或学校安排公寓的,不予报销住宿费;无住房的可住学校招待所或相应校内住宿场所,其住宿费标准按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此通知从发布之日执行。
财务处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