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8号)的公告和《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1号)文件精神,我校为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所采购的国产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符合《公告》中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清单范围(具体清单看附件)。因此,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国产设备采购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为我校增收节支,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凡是我校教学、科研以及科技开发采购的国产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账时应附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退税联,方可报销入账。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docx
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docx
财务处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