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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务用车及通讯补贴税前扣除传闻的澄清公告

2021年06月22日 10:53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各位师生员工:

近期我校广泛流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在税前扣除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部分人在手机个税APP上操作,得到了退税。财务处专门咨询了海口市美兰税务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税务局的答复,对传言澄清如下:

一、按省里统一政策和规定,统一学校工资中涉及的免税项目,其中也包含“通讯费补贴”,发放工资时已统一按规定税前扣除申报缴交个人所得税。具体数额体现在手机个税App上的“其他扣除-其他”栏目中。部分人员由各单位通过报账发放的工资,如在填写报账单时,填写了通讯费补贴的,也按标准进行了税前扣除申报缴交个人所得税。

二、我校除副厅级以上领导外,都没有发放公务用车补贴。没有取得此项实际收入,不能填写在税前扣除。

三、传言中的标准有误。相关政策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四、针对传言,财务处提醒大家,财务处已统一申报过减免了,不要重复申报公务用车和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要针对自己的实际收入,确认自己所填报的内容符合政策规定,真实填报,以免不诚信申报行为被税务系统记录。申报能操作成功,并不代表申报就是合理合法,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已操作成功的,可以作废或更正后重新申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的书面答复

1.基本情况错误海南省没有“海南省税务总局”,自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统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适用范围错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且企事业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作为资料留存备查。有些企事业单位没有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不存在补贴,不能填写;

3.使用标准错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标准也不是那个信息里的标准;

4.填写栏次错误。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单位,也应该是由扣缴义务人为员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填报,并不是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且“预扣预缴申报表”中对应填报栏次应为“其他扣除-其他”,不是“免税收入-其他免税收入”;

5.相关政策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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