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保证下一年度的正常享受。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让全校教职工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改革红利,请各单位通知本单位每位教职工于2020年12月末前对2021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即使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也需核对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后确认提交。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在线上操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时间:2020年12月
二、确认途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现已不能使用EXCEL表格填写的方式)
三、操作流程:https://mp.weixin.qq.com/s/9tXWP4d4cnoOZn05nLe31g
财务处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