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为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实施,特温馨提示重点关注如下几点(不限于):
一、居民个人
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而非居民个人不需要汇算。
二、年度
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即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2019年度汇算,汇算的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
三、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
个人所得税汇算的包括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一直需要汇算,目前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仅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四、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但因政策规定免除其办理义务的个人。
1、2019年度需要补税但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
个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毛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2、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
个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则不适用豁免政策。
(二)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便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7、有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六、办理方式
(一)自己办——个人自行办理
(二)委托办——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
注意:需签订委托授权书
(三)单位办——由支付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办
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完成年度汇算和退(补)税。
1、由扣缴义务人代办的,纳税人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
(1)需书面确认。
(2)提供资料: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扣除、税收优惠、已缴税额等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退补税
(1)退税,退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2)补税:第一,选择扣缴义务人代为补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应当及时将补缴税款交付扣缴义务人。第二,居民个人自行办理缴税。
3、权利与义务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个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本人。
个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注意:居民个人不得同时选择多个扣缴义务人为其集中办理汇算清缴。
七、办理渠道
(一)网上电子税务局——个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APP或WEB端)办理年度汇算。注意:申报表预填服务。
(二)邮寄——个人寄送至指定的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汇算。个人需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户籍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三)办税服务厅——个人到年度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八、申报信息
(一)一般情况下,仅申报纳税申报表。
(二)如果需变更个人信息,需填报或修改基础信息。
(三)如果需新增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九、资料留存
(一)年度汇算申报表。
(二)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税收优惠等有关资料。
(三)自年度汇算期结束留存5年(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