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老师: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的有关规定,请各单位老师今后因公出差,须事前审批,不得事后审批。
凡今后不符合上述审批规定的,财务处将作退单处理。请各单位老师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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