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位老师:
请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将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4月份已经产生的费用发票,送交计财处218室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过期票据。从2017年6月11日起,将按财政厅规定的发票开具之日起1月之内送由我处受理。谢谢配合。
计划财务处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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