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海南大学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

2011年05月25日 08:44 caiwu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科学、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级及学校内除独立核算企业外的所有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统一负责全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预算执行的监督,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各单位负责对学校下达(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指标进行预算的细化、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支出管理原则要求

(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合理统筹安排和使用本单位的各项资金,勤俭节约,杜绝假公济私、损失浪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执行的原则:各单位对学校下达(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指标,必须按经费的种类、省财政和学校规定各类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预算执行的进度要求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特殊情况增加预算、变更预算支出的内容或在预算外追加的开支项目必须按学校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严格执行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原则:单位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地方和学校没有规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严格划分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的原则:各单位必须严格划分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将公用性经费用于职工福利或发放奖酬金。

(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和各单位年度支出总体情况、绩效工资和职工福利分配办法与分配结果以及大笔资金支出情况,必须向学校或单位职工公开;大笔资金开支,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五条 关于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对于各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需要进行二次细化分配的,必须及时将经费细化分配到经费使用单位。学校年初下达的项目经费,二次细化分配下达时间不得晚于当年4月底,逾期不报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报请校长办公会进行调整。

各项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补充本部门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发放本部门人员劳务费、奖酬金或变相用于本部门职工福利、奖励。项目经费中必须开支接待费的,超过1000元须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

第六条 经费结余指标的管理:除可以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时间使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研启动费)、包干性质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以及财政部门或学校规定(批准)可以跨年度使用的项目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使用外,当年的各项经费指标应在当年合理安排使用完成。

科研项目经费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协议书要求或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科研启动费可以结转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结转的,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学校内部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于特殊情况当年确实无法使用完而必须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经费归口管理或使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结转下年使用的申请,计划财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七条 支出的审批和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支出建立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制度。对于支出的审批,单位应根据《海南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支出额度与性质的不同,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严格按程序执行。经费支出的事后审核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审核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支出凭证的背面签字。支出审批、审核与经办(执行)的职能必须分离。

第八条 支出的有关手续和程序: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有完善的支出手续和合法、真实的支出凭证,不得以白条列支;

物资采购的支出必须有购货的详细清单并由货物验收人签字,每个单位必须指定1-3人专项负责单位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并将指定专人报计划财务处备案。专项负责验收工作的人员对所验收物资的真实性负责,并须检查核实验收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和表面质量。物资验收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物资的采购工作。单位采购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采购物资属于办公用品、实验材料、其他耗材或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的,除采购后直接一次性耗用或采购金额低于2000元零星采购物资外,其他物资必须建立完整的收发登记制度。一次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将批量的物资分散采购,对于同类物资的采购,在连续10日内采购次数超过2次(含2次)或在一个月内采购次数超过4次(含4次)的,视同人为分散采购行为。

第九条 接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支出的有关规定:接待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属于会议接待的,必须列入会议费支出;属于单位内部工作用餐的,必须从单位包干的运行经费或单位创收分成的经费中支出,不作为接待费列支;属于课题支出的接待费,不得超出课题预算金额;职工出差、学习期间按学校规定给予出差补助,除非有接待任务不得另行报销餐费等费用;

凡学校安排的各类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参加各类社会团体、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会议、培训;不得用于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不得用于由旅行社组织的单位内部的各种会议。

任何单位或部门组织超过20人或经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有学校外部人员参加的会议,必须报校长批准。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制订维修和油料消耗的定额标准。

第十条 关于人员经费支出的有关规定:对于人员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规定,不得随意自定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和奖酬金分配办法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单位发放加班费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确实存在加班行为且能被其他非加班人员2人以上证实;2、确实存在临时性或工作职责以外的额外工作任务或工作性质决定必须在某些特定时间加班才能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关于课题经费的管理:各单位或个人申请纵向科研项目或课题时,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必须合理、可行,并由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签字。项目或课题批准后,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必须把相应的合同或任务书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据以对项目或课题支出进行审核控制。

纵向科研项目或课题经费必须按合同或任务书中的预算或用款计划使用;项目或课题经费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经费用途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和课题,课题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支出的审核、监督:计划财务处和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对学校或本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支出无预算、支出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和支付,支出手续不全的,财务人员应该退回补齐手续。涉及性质比较严重或金额比较大的,必须报告计划财务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金额大小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各单位支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单位支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支出管理规定的,要及时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于性质较严重的违规支出资金和不按规定时间执行、长期滞留不用的资金,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学校以前的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